ECUPL

学校概况

华东政法大学章程

(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华东政法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华东政法大学的前称为华东政法学院,于1952年6月,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由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沪江大学、圣约翰大学等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等合并组建成立(厦门大学法律系于1953年9月并入)。学校于1958年和1972年两度撤并,1963年和1979年两次恢复。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华东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发挥法学优势,拓展专业面向,加强学科融合,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人格的高素质创新人才为中心,形成了有特色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格局,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稳步提高,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校将继续发扬“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的华政精神,秉承“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师为第一,以学生为根本”的教育理念,逐步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政法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内部治理及运行机制,实现科学管理、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政法大学”,中文简称为“华政”,英译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缩写为ECUPL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学校设长宁、松江、普陀三个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学校的官方网址为:https://www.ecupl.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高素质法治和社会治理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

第八条    学校根据政府统筹、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身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形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能力,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一条    学校发展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不断完善学科专业体系,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加快发展新兴学科,推进法学与其它学科交叉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相结合,坚持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的统一,教育引导师生努力做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组织和鼓励师生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与进步或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依法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和考核,主动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办者指导学校坚定办学方向,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监督学校的经费使用,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包括招生,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评聘教职工、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八)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年向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党委全委会的职权,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定期向学校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组成、职责、运行具体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上海市纪委监委向学校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对学校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履行学术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其他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务。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其他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授代表组成,是学校学位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审核、评定、授予和管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限制和取消,学位授权点的建设规划和指导决策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以一线教职工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中层以上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依据其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与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事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制定并监督相关政策执行,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保障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开展。

学校设立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作为组织履行学校职能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学校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负责处理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建议,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提名学科带头人拟任人选,支持学科带头人开展工作;

(五)确定本单位教职工聘任工作任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学院教职工的教育与管理;

(六)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工作规则;

(七)管理和筹措学院办学经费,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学院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等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委、党总支定期向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健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重要工作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应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规定程序,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教学辅助岗位,开展聘用。

聘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可以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需要聘任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客座教授,接收博士后、访问学者等人员。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学校坚持以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建立、完善以教学科研工作业绩为主要导向的教师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和工作所需的机会、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七)就岗位变动、福利待遇、工作条件、成果评定、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

(四)接受学校对其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质量评估和监督;

(五)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六)工作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语言、文字;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法依规管理学生事务,尊重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与救济项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入住学生生活园区。学校鼓励学生在生活园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习成长的基本保障;

(三)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获得学校公正评价;

(五)获得表彰和奖励;

(六)获得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的权利;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要求听证和申诉;

(九)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广泛争取公共支持,全面促进协同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强化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用深度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学校校友。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联谊会,通过多种方式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鼓励校友为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或捐赠,依法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举办、出资或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行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需要,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负责。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预算,并对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章  标识、校训、校歌和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标形状是三边为弧形的等边三角形,上半部弧形部分为华东政法大学英语译名全称,其中间主体部分为由“HDZF”(“华东政法”汉语拼音大写首字)四个字母组成的学校韬奋楼建筑造型,底部由天平和书本图形组成。

图示:

六十五条    学校标识色为“华政红”,标准色值:CMYK401005020)。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印有舒同体“华东政法大学”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佩戴红底白字的校徽,学生佩戴白底红字的校徽。

图示:

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华东政法大学”舒同体字样的长方形旗帜,有红底黄字和白底华政红字两种。

图示: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歌是《明珠之光》(附后)。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111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启动章程的修订,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二条    学校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七十三条    学校现有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遵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