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指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与我校联合主办的第三期“刑事知行研讨・控辩审学四方谈”研讨会在上海一中院举行。
本次研讨主题为“诈骗犯罪主观要素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上海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实务界人士、专家、学者共6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结合三个议题展开充分讨论。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主持。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我校党委副书记、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青分别致辞。
胡云腾表示,本次研讨会选取了审判实践中非常典型的几个诈骗犯罪案例展开讨论,是案例法治与案例法学研究的一次生动实践。控、辩、审、学四方从不同视角、不同维度对研讨主题进行全面深入研讨,有助于合力推动司法争议问题的解决。他指出,诈骗犯罪是侵财类犯罪中最为疑难复杂的一类犯罪,其中,诈骗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长期困扰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他强调,认定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客观行为、客观证据准确认定主观方面;应重视社会危害性的多变性,考量行为是否排除被害人的民事救济权;应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最后手段性原则,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还应结合具体数额、事后行为等诸多情节加以综合评判。
贾宇对“控辩审学四方谈”这种多方参与、聚焦实务的研讨形式予以肯定,并针对本期研讨主题提出:一是准确认识主观罪过,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界限,防止把行为的故意当作结果的故意、把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当作刑法意义上的故意,避免出现“客观归罪”的倾向。二是严格恪守刑民界限,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充分发扬慎刑理念,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切实保障技术创新与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发挥刑法治理功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案件本身的正确处理,还要关注犯罪产生的根源,推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系统性解决。贾宇院长希望,刑法学研究与刑事司法实践能够并驾齐驱、共同进步,发现真问题、研究真问题、真解决问题。
叶青提出,法学研究要恪守“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实务问题为导向开展理论研究,实务工作者的思维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吸收最新的理论前沿成果以应对日益繁复的实践考验,期望“控辩审学四方谈”能够持续“以现实启发理论,以理论回应现实”,架起理论与实务沟通的桥梁,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以理论滋养实践运用,让实践反哺理论发展,继续谱写研讨成果落地见效的“后半篇文章”,进一步构筑刑事司法的共同话语,推动法律共同体的紧密结合,同时为培育青年法治人才提供良好平台。
与会专家围绕“诈骗故意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具体内容判定”“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进行四方对谈。
自由交流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主持,参会人员结合各自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进行分享和讨论。在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的主持下,我校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万怀,我校司法改革与案例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黄祥青分别进行总结点评。
孙万怀认为,诈骗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认定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以全面细致考察全案证据为前提。他期望“刑事知行研讨・控辩审学四方谈”能够在凝聚共识、促进适法统一、解决司法疑难问题、构建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品牌影响力和号召力。黄祥青表示,本期研讨会精心组织策划,研讨主题从近年来有争议的典型案件中提取,很有价值和意义。参会各方各抒己见、充分讨论,形成了一定共识。
来 源 | 刑事法学院
编 辑 | 罗林哈 责 编 | 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