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UPL

媒体华政

【上海法治报】“作案工具”的认定与没收

发布时间:2024-06-05浏览次数:582

■本期嘉宾

房长缨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丽娟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亚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关于作案工具,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根据《刑法》第64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处理,但该条规定对作案工具缺乏确定清晰的界定,对作案工具的没收范围也缺乏统一的标准。

无论是在刑事犯罪打击还是刑事犯罪预防中,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都是重要的一环,既要提防矫枉过正,使没收作案工具成为变相罚金刑,也要谨防放纵犯罪,给犯罪分子留下死灰复燃的基础。

专门性、关联性与功能性

房长缨:关于作案工具,《海关法》、“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这种说法对于惯犯和集团犯罪中的认定较为清晰,但实践中大量情况是初犯偶犯,用“专门”来认定似有不妥。

孙丽娟:“工具”的含义是人行为的延伸,人利用工具来实现行为目的,它可以是事先准备的,也可以在犯罪行为过程中临时取得的。作案工具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其认定的基本要素,一是要看专门性,是专门用于犯罪的;二是看关联性,如果是日常生活中也能用到的,就要考虑《刑法》第64条中“供犯罪使用的本人的财物”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三是看使用频率,如果频繁使用的,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的可能性就会上升;四是看功能性,如果是仅偶然使用就构成犯罪的,就要考虑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有促进性和实质性作用。

过失犯罪不涉及“作案工具”

何萍:“作案工具”的认定是否排除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中,与交通肇事密切关联的车辆是否能认定为作案工具呢?

一般来说,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即不是利用财物去促进犯罪发生,即使此财物与犯罪密切关联,也没有达到需要没收的程度,所以我认为将过失犯罪中的有关财物认定为作案工具并不合适。另一个要素是考虑财物存在的犯罪阶段。犯罪工具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作案工具、实行阶段的作案工具以及犯罪完成后使用的工具。一般来说实行阶段的作案工具不存在异议。预备阶段中,如果行为人准备了工具但最终没有使用,那么预备行为所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害程度更小,是否认定为作案工具可再进一步探讨。

徐亚之:近些年,我们对于包括作案工具在内的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问题越来越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涉案财产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项内容进行审理,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也要履行好对于涉案财物的公诉职责。

我认为,只有在故意犯罪里我们才会讨论犯罪工具,过失犯罪中不涉及犯罪工具。作案工具的认定要基于涉案财物的性质来考量,注重对于专门性的把握,行为人使用工具的主动性和目的性,以及与犯罪关联性紧密程度。

作案工具没收的条件

肖亮:关于作案工具没收的条件,我认为:

第一,要考虑取舍性,即从证据法的视角结合经济价值进行取舍。不同犯罪类型,处理方式不同。

第二,经济犯罪有时候需要突出惩罚性,行为人在实施经济犯罪时,对于有经济价值的相关犯罪工具,既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又在作案时使用,我们在判断时要突出惩罚性原则,这和普通犯罪也不同。

第三,要考虑人道主义,刑法也要讲究人文关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作案工具可能是家庭谋生的唯一工具,是否认定为作案工具就需要更加慎重。

第四,要考虑平衡性,在上述各原则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做好各价值间的平衡取舍,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案件本身进行判断。

何萍:对于作案工具的没收,第一,要能够被行为人所掌控,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第二,虽然法律规定没收的财物是犯罪分子本人财物,但第三人的财物就一定不能被没收吗?比如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物合法交于行为人使用,不知行为人利用该财物实施不法行为,此时该财物不应予以没收。但是,第三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行为人使用,并且明知行为人利用该财物实施不法行为,仍然将财物出借,无论第三人是否与行为人成立共犯,都属于对自身财产权的滥用,此时供罪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与犯罪的关联性。

第四,对法益侵害具有实质作用。对于一般犯罪而言,没收作案工具的条件应当具有专门性和经常性,即专门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或者经常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这两个条件反映出作案工具对于犯罪的不可或缺性,进而判断出该作案工具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起到了促进作用。对于行为人偶尔使用日常生活用品作为作案工具,并非行为人专门用于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不应予以没收。

关于作案工具没收的原则,我认为可以回到刑法基本原则思考,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包括“比例原则”的含义。引入比例原则可以平衡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符合作案工具没收的法律性质。

(发言整理:宝山区检察院洪静雯  静安区检察院王嘉)

来源上海法治报,2024年6月3日 


最热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