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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自行车修理店房屋租赁项目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4浏览次数:206

为保障我校师生日常自行车维修需求,华东政法大学拟于松江校区通过公开招租形式确定自行车修理店承租商。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沪财资〔201823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出租出借房屋等国有资产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校于2022930日已发布松江校区自行车修理店招租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经评审响应文件,因有效报价响应单位不足三家,导致招租失败。现对该项目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

一、招租基本情况

1、招租项目名称: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自行车修理店招租

2、招租房屋所在位置

房屋地址:广富林路3455

房屋名称:五期公寓20号楼

对应幢号位置:20105

3、招租房屋面积:40

4、房屋用途:自行车修理业务

5、产权证号:沪房地松字(2015)第026131

二、招租价格

招租价格:每平方米日租金不低于1.0元,年租金不低于14600元。

三、承租期限

三年

四、招租项目服务要求

1、承租人自行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完成安装及调试;

2、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并不得变更承租房屋用途;

3、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有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或赔付;

4、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具有完善且明确的售后服务方案;

5、除房屋租金外,承租人每年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包括:

1)自行安装水、电表,据实结算水、电费;

2)垃圾清运费每年每平方米50元,每年垃圾清运费2000元。

6、承租人服务价格应不高于市场价格(松江大学城范围内随机三家单位相同服务的平均价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经营;

8、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须是我校限定的经营项目,不允许随意变更,如擅自变更经营项目将取消租赁资格;

9、承租人必须本人亲自经营、管理,不得转租转让,一经发现即解除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资质要求

1、具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书;

2、经营范围包括自行车修理业务;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承租人为法人的,还应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承租人近三年内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刑事处罚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

6承租人及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记录;

7、在上海具有固定的服务团队,或者承诺租赁后在上海具有固定的服务团队。

六、响应文件构成

注:标注“★”部分为响应文件必须具有的内容,如缺乏该内容,则为无效报价单位。

(一)服务方案须具备以下内容(各构成材料须盖承租人公章)

1承租人介绍;

2房屋租金报价;

3服务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承诺;

4、服务价格及优惠承诺;

5、服务设备、设施介绍,包括耗电功率大小、符合环保要求情况等;

6、服务团队构成情况,包括人数、岗位构成等;

7、应急处置方案,包括疫情常态化下的管理方案;

8、装修方案;

9、售后服务方案;

10、近三年业绩情况及证明;

11、增值服务方案;

12、其他服务方案内容。

(二)承租人资质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各构成材料须盖承租人公章)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承租人为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联系电话;

3负责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提供近一年来依法缴纳税收记录(依法免税的除外),企业法人提供近一年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5承租人及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失信、限制消费记录的承诺及相关证明(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七、承租人确定

本招租项目需二家(含)以上有效报价单位响应,其中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意向承租人,待出租事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八、应文件接收

1、接收时间:20221018日下午15:00前;

2、投标文件投递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励勤楼209室;

3、接收方式: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盖章;

4、投标文件提交方式:快递或现场递交;

5、联系人:曹莹莹;

6、联系电话:57090217

注:

1、凡愿参加招租的承租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递交全部材料,逾期不再办理。所提交的资料和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本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签订合同;虽经本招租公告确定承租人但未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本招租公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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