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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张谷博士来我校讲学
5月25日和2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中外法学》编辑张谷博士,分别来到我校长宁和松江校区,为师生们作了题为《股东权与股东资格认定关系》和《中国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的“校友论坛”讲座。讲座由我校科研处副处长郑少华教授主持。
在25日的讲座中,张谷博士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从实质上分析。一个人有股东权,就是股东,没有股东权,就不是股东。股东权是一种成员权或者成员地位,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总括性的相对法律关系,它源于股东对公司资本的参与。只要投资人对公司资本有参与,取得了一定的出资额,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但张谷博士同时认为,股东权不同于具体的股东权利,前者是基于对公司资本的参与而获得的一种资格,是母权利,是源泉性权利,而后者则是各项具体的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等,是由股东权派生出来的子权利。某项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放弃或不能行使,并不影响股东权的存在。
在28日的讲座中,张博士从民事责任的定义、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归责要素等几个方面,对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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