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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科学研究 > 学校报刊 > 2005年《法学》第7期  


2005年《法学》第7期目录、重要文章内容摘要

专 稿
梅汝璈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何勤华/3

专题探讨
“执政能力”的法理解读………………………………………………郭道晖/20
德国的政党法治化给我们的启示………………………………………崔英楠/26

评 论
从HIV阳性者隐私权的边界……………………………………………徐继响/34
从“齐明案”看人大代表的职务权利保障……………………………胡 健/41

批评与回应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个人经验的一些思考……………………杰罗姆·柯恩/44
中国民事诉讼的确存在逆向选择效应吗
    ——评张维迎、柯荣住的《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
    ——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为例的经验研究………………贺 欣/49

争 鸣
质疑《公务员法》中的八大问题………………………………………姬亚平/57
应以“公民参与”取代刑事诉讼法中的“依靠群众”原则…谢佑平 张崇波/64

司法实践
全国首例环境行政许可证听证案若干程序问题评析…………………竺 效/67
补诉·补判·补刑
    ——从诉讼期限制度看刑事法的谦抑精神………………………金泽刚/72

随 笔

对法律得有起码的敬畏
    ——漫评证券混业经营主张………………………………………朱伟一/77

论 文
“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陈兴良/80
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眭鸿明/85
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牟逍媛/91
通知: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对传统立法与理论的反思……………………………………张雪忠/97
论我国水资源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王曦 周卫/103
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 陈 红/112

简 论
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 刘 焯/118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应分条立法……………………………… 蒋兰香/123

打 假
谈期刊中法学论文摘要英译之误…………………………………… 陈忠诚/125


·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专稿·

梅汝璈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何勤华①

【内容摘要】 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开庭,审理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它是人类历史上一次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活动,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若干重要原则的确立、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主导这场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在其晚年根据自己亲身经历撰写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以总结历史、昭示当代、教育后人。本文分八个部分,比较详尽地介绍了梅汝璈的法官人格以及在东京审判中所起的作用,评述了本书的基本内容及其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并通过对梅汝璈人生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的遭遇,阐述了20世纪中国法律知识分子的人生追求与事业沉浮。
【关键词】 梅汝璈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国际法 法律知识分子


“执政能力”的法理解读
●郭道晖②

【内容摘要】 “执政能力”可以诠释为包含(不完全等于)执政的权力能力,即执政者依宪享有被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宪法资格。这是成为执政党的前提。“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政党要取得执政地位,必先“依宪当政”。执政后还要求“依宪执政”、“依宪担责”。执政党不仅处于领导地位,还要自觉地将自己置于为民服务的工具、依法治国的工具地位、受监督对象地位。执政地位不是集体世袭的,要扬弃“打天下者坐天下”的身份特权,实现“由身份到契约(宪法与宪政)”的历史转变。以不断为人民立新功,来巩固和延续执政地位。
【关键词】 执政党 权力能力 依宪执政


论HIV阳性者隐私权的边界
●徐继响③

【内容摘要】 HIV阳性者对携带HIV的信息享有隐私权,直接面临被传染危险者对HIV阳性者携带HIV的信息应享有知情权。以基于知情权的公众卫生安全为标准,HIV阳性者隐私权的边界可被合理界定。在边界之内,是一个如何保护HIV阳性者隐私权的问题;在边界之外,则是如何披露HIV阳性者携带HIV信息的问题。
【关键词】 HIV阳性者 隐私权 知情权 公众卫生安全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个人经验的一些思考

●杰罗姆·柯恩 萧凯译④

【内容摘要】 根据在CIETAC中作为代理人和仲裁员的经历,对CIETAC的实践进行审查,认为CIETAC应解决好涉及机构信誉的种种问题,并分析了值得CIETAC及国际商业和法律群体关注的十大问题。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思考


“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
●陈兴良⑤

【内容摘要】 “应知”或者“应当知道”指的都是明知,因而属于故意的范畴,但“应当知道”容易误解为不知,而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应当引入推定故意的概念。
【关键词】 明知 应当知道 刑法



①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②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
③作者单位: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④作者单位: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高级研究员;译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本文的注释为译者所加。
⑤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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